戴耕榮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4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年度侵上更一字第4號(更審判決) 判決日期:114年9月24日

說明

本件為更審判決,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M女部分)的量刑,犯罪事實、論罪均已確定,不在審理範圍內。本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原因,是被告於更審時改口坦承犯行,原審未能審酌此犯後態度,因此撤銷原量刑重新裁量。

當事人

  • 被告:戴耕榮(判決書以乙○○代稱),國中老師,碩士畢業,已婚
  • 被害人M女:案發時就讀某年級,未滿14歲

案發概況

被告趁M女獨自在其居所1樓餐廳時,以「幫你按摩」為由,撫摸M女小腿、大腿,繼而撥開M女內褲撫摸鼠蹊部及陰部。M女掙扎、閃躲並明確表示不喜歡,被告仍以手掌按住M女陰部,另一手摟住M女髖部壓制,強行對其猥褻。

被告的辯解與認罪過程

被告於偵查、一審及二審前審均否認犯行,直至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才表示「可能在擔任老師過程中,幫M女按摩時動了壞念頭、做了不該做的事情」,並表示深感抱歉及內疚。

法院指出,被告雖於更審時坦認犯罪,但對M女所受損害未見任何彌補之舉。

判決結果

撤銷原判決M女部分之量刑,改判:

對未滿14歲之女子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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