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育性騷擾案 監察院 113年劾字第22號彈劾案
監察院 113年劾字第22號彈劾案 — 李健育性騷擾案
案件重點整理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監察院彈劾案文——監察院對違法失職公務員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的正式文件,尚非懲戒法院之裁判結果。彈劾成立代表監察院認定被彈劾人有應受懲戒之違失事實,最終懲戒種類(如撤職、休職、罰款等)須由懲戒法院審理後另行判決。
當事人
- 被彈劾人:李健育(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3年8月22日後改制為環境部〕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
- 提案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張菊芳
- 審查通過:113年11月5日,12位審查委員全數通過
案情經過(白話版)
李健育擔任原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權勢與機會,對女性部屬、訓練班女學員及外部廠商女員工多次性騷擾,監察院認定其為「性騷擾慣犯」。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對3名申訴人(A女、B女、C女)有多次不當言語與觸碰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包括出差時觸碰手部、頭髮、腰腹並強吻嘴唇、在辦公室伸手入衣褲觸碰身體隱私部位、要求坐大腿、在休息室摟抱親吻、出差住宿時摟抱親吻等情形。環境部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於112年10月27日決議3件申訴均成立,監察院調查後認定構成修法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所稱性騷擾。
調查過程中另發現不願具名申訴的環境部同仁N女、P女亦遭觸摸,還有一名訓練班女學員遭其親吻;經環境部清查,另有3次對外部承攬單位女員工及地方環保局女主管之性騷擾行為。此外,原環保署首長信箱曾收到一封女性同仁陳情信,指其10年前在原環訓所任職期間遭時任副所長之李健育摸胸,並附有其傳訊要求對方停止的Line對話紀錄,李健育回覆「對不起」、「不敢了」,監察院認定該指控堪信為真,足證其為慣犯。
監察院認定與彈劾理由
監察院認為,被彈劾人於上班、出差、通勤期間對申訴人及多名女性同仁、學員、外部廠商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時間長、次數多、範圍廣,且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情節重大。被彈劾人雖已於112年9月29日辭職生效,並經環境部於113年2月6日免職,監察院仍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有移送懲戒之必要。
處理結果
監察院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以究其重大違失責任。(本彈劾案文公告時尚未見懲戒法院之終局裁判結果。)
附註:本案性質為監察院彈劾案文,被害對象為成年女性同仁、學員及外部廠商員工,非兒少案件,與本站主要收錄之兒少受害案件類型不同,僅供對照參考。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彈劾案文原文為準:彈劾案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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