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恩睿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3年度重訴字第61號

 113年度重訴字第61號

案件重點整理


這是一份「民事損害賠償」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白話說:在刑事定罪之後,被害人一方向加害人請求金錢賠償(慰撫金),由法院判斷該賠多少、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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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原告:三名年幼女童(判決代稱甲女、乙女、戊女,案發時約 5 至 9 歲)及她們的父母

● 被告:梁恩睿(「大貓案」加害人,刑事部分已判有期徒刑 25 年並定讞)

● 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裁判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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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況】

● 被告於 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5、6 月間,對三名未滿 12 歲的女童為加重強制性交等罪,並違反被害人意願拍攝不當影像。

● 刑事部分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5 年,經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

● 三名女童經台大醫院診斷有依附關係障礙、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急性壓力反應等,須長期心理治療與追蹤;並一度被安置於寄養家庭、與父母分離。父母的保護教養權(親權)也因此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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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被告應賠償】

● 甲女:200 萬元

● 乙女:200 萬元

● 戊女:80 萬元

● 父:10 萬元

● 母:10 萬元

(父母超過上述金額的請求,駁回)

以上金額均自 2023/12/27 起,按年息 5% 計息。

賠償本金合計: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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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認定、怎麼算】

● 法律依據: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95 條(性自主、身體、隱私等人格權受侵害的慰撫金),以及父母身分法益受侵害的準用規定。

● 慰撫金衡量:被害人年幼、加害情節重大(多次、且拍攝影像)、被害人精神痛苦程度,以及兩造的身分、教育與經濟狀況。

● 被告雖辯稱經濟困難,法院認為不足以據此減少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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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

● 本件民事判決可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上訴。

● 另據新聞報導,被告目前無業、名下無財產,被害人一家實際能否取得賠償仍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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