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育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8號
案件重點整理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程序性裁定,非案情實體判決——處理被告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上訴權限問題。本案即先前整理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08號(甲男/李健育案)之上訴審程序。
當事人
-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起訴書代號AB000-A113870A,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即先前臺中地院108號判決之被告,經比對應為李健育)
案情背景與裁定內容(白話版)
被告甲男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同為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48號),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件第二審判決中,被告所犯之罪分為兩部分:
- 利用權勢猥褻罪(犯罪事實一、㈡、㈤,即對B、C女於工作情境中利用權勢猥褻部分):第二審已維持第一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此類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 強制猥褻罪(犯罪事實一、㈠、㈢、㈣、㈥、㈦、㈧,即對A、C、D女強制猥褻部分):不在第376條限制範圍內,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本案已送請最高法院審理。
法院指出,被告於115年3月16日具狀對利用權勢猥褻罪部分聲明上訴第三審,因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不得上訴之規定,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此部分上訴。
裁定結果
甲男關於利用權勢猥褻罪(犯罪事實一、㈡、㈤)之上訴部分,上訴駁回,不得抗告,該部分第二審判決確定。至於強制猥褻罪(犯罪事實一、㈠、㈢、㈣、㈥、㈦、㈧)部分,已送請最高法院審理,尚未確定。
附註:本裁定僅處理上訴權限之程序問題,未涉及案情實體審理。強制性交罪(原判決對D女部分,第一審量處有期徒刑4年)是否經第二審維持、有無上訴,本裁定未載明,須另行查證。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裁定原文為準。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