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原裁判書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114年度澄字第21號懲戒判決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4年度澄字第21號

案件重點整理

案號: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4年度澄字第21號懲戒判決 | 判決日期:115年5月27日 | 案由:懲戒(性騷擾/權勢性騷擾)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懲戒法院之懲戒判決,由監察院移送審理。被付懲戒人陳思原為公開真實姓名,未以代號隱匿;被害人則以甲女、壬女、癸女代稱。本件性質為對公務員(教授兼醫院行政主管)之懲戒處分,非刑事有罪判決。

當事人

  • 被付懲戒人:陳思原(國立臺灣大學前教授,106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兼任臺大醫院婦產部主任)
  • 移送機關:監察院(代表人李鴻鈞;代理人賴建文、李欣頴)
  • 被害人:甲女、壬女、癸女(臺大醫院婦產部住院醫師,受被付懲戒人督導、指揮、監督)

案情經過(白話版)

陳思原任臺大醫院婦產部主任期間,對部內住院醫師之專科醫師訓練通過與否、次專科研修申請、專科醫師甄審考試資格等具有相當影響力。111年至112年間,他長期利用職務機會,在上班時間或以指示、邀約參加聚會、慶功宴之名義,對甲女、壬女、癸女3名女醫師為以下行為:

  • 甲女:常以「休息」為由要她在護理站陪唱歌,甲女忙碌無法配合時仍不斷糾纏;傳送自己寫的情詩;要求開會或內部活動時打扮漂亮。並曾2次趁甲女假日單獨在辦公室值班時,藉討論職涯發展之名觸碰、親吻其手部,或聊天後乘其不及抗拒予以擁抱。甲女因此需靠反鎖辦公室門、假裝沒聽到敲門聲、傳訊息找同仁陪同等方式躲避,事後自行尋求心理諮商。
  • 壬女:常找她唱歌、傳情詩表達愛慕;曾在其開門離開門診時從後方摸腰部並順著臀部往下摸;以慶功宴為由邀約用餐時觸摸大腿;某次會議餐會結束時,趁她站在旁邊不斷伸手觸摸臀部。
  • 癸女:常於下班前到其工作場域等她、要她唱歌給他聽,過程中觸碰手部並長時間盯視;癸女提早離開躲避時,他會不斷致電詢問是否已下班;並要求她戴隱形眼鏡、穿短裙高跟鞋一同出席醫院間醫師聚會,使其感覺被物化。

三人分別產生驚嚇、害怕、不安、痛苦、生氣、不舒服、困惑、自我厭惡等負面情緒,形成敵意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認定過程

臺大醫院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性騷擾申處會)調查中,除甲女等3人具體陳述外,另有4名同科室醫師(丁、庚、戊、辛)作證,證實確有寫情詩、摸手、摸大腿、摸臀部、抓手來親等行為,且證稱被害人陳述時情緒激動、哭泣,部分人需同事陪同躲避被付懲戒人。性騷擾申處會決議性騷擾成立,臺灣大學據此依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將其解聘、3年不得聘任為教師(經教育部同意);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另議處停業3個月、須於1年內接受20學分繼續教育(含性平、醫學倫理各10學分)。

陳思原始終否認犯行,辯稱握手、讚美出於禮貌、並無性騷擾主觀故意,也提出被害人事後仍以LINE關心其病況等作為反證;懲戒法院認定其所辯核屬事後飾詞,不足採信,三人所受行為均已逾越一般職場社交應有分際,構成修正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懲戒理由

法院認定,被付懲戒人身為臺大教授兼婦產部主任,對受其督導之部屬有相當影響力,卻長期利用職務機會為性騷擾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謹慎、不得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機關信譽」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非執行職務違法行為,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法院並認為對甲女等3人之各次行為時間、事務本質及內外部關聯性相類,應合併評價,合為一個懲戒處分。

判決結果

陳思原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附註:本件被害人均為成年住院醫師,非兒少案件。被付懲戒人姓名於裁判書公開呈現,未匿名。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判決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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