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原彈劾案文白話文與重點整理

 

監察院彈劾案文(公布版)— 陳思原權勢性騷擾案

案件重點整理

性質:監察院彈劾案文(公布版) | 被彈劾人:陳思原 | 移送對象:懲戒法院

文件性質說明:本件是監察院彈劾案文——監察院對違法失職公務員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的正式文件。彈劾成立代表監察院認定被彈劾人有應受懲戒之違失事實,本案已經懲戒法院審理並作成判決(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4年度澄字第21號,判決陳思原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當事人

  • 被彈劾人:陳思原(國立臺灣大學教授兼任醫學系婦產科主任暨臺大醫學院附設醫院婦產部主任,相當簡任第11職等;兼任期間106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
  • 被害人:甲女、癸女、壬女(臺大醫院婦產部住院醫師,代稱沿用臺大醫院行政調查時之代稱)

案由

陳思原兼任臺大醫院婦產部主任期間,利用公務上之權勢及機會,逾越職務關係與分際,對多名受其監督指揮的住院醫師性騷擾,造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且經臺大醫院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委員會(性騷擾申處會)決議性騷擾成立。監察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權勢性騷擾,侵犯被害人人格尊嚴,並嚴重影響機關聲譽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後段,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權勢地位:雙重箝制力(白話版)

彈劾案文特別點出,陳思原不只是婦產部主任——他對住院醫師能否進入婦產部受訓、能否申請次專科研修、考核晉升與去留都有實質決定權;111年至114年間他更兼任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而這個學會正是受衛福部委託辦理婦產科專科醫師甄審的單位。也就是說,被害人日後能不能拿到專科醫師資格,某種程度上也在他手上。監察院認為,正是這種雙重權勢地位,讓被害人即便受害也不敢聲張,深怕遭到報復。

案件如何曝光

本案並非由被害人主動申訴而曝光。113年2月間,臺大醫院是因為甲女的另一起糾紛,才輾轉得知陳思原疑似涉及性騷擾,隨即組成性騷擾申處會調查。但調查期間,僅甲女、癸女以被害人身分被動接受訪查;壬女雖然出面替甲女作證,對自己遭受性騷擾一事卻不願多談。直到監察院正式啟動調查後,壬女才願意完整陳述,並提供與陳思原的對話錄音作為佐證。

三名被害人受害情節(白話版)

  • 甲女:112年間,陳思原挑選甲女獨自在部內辦公室值班的假日,以討論未來職涯發展為由製造單獨相處機會,聊天過程中觸碰、親吻她的手,聊完後更趁她來不及反應時擁抱她,讓甲女陷入驚嚇、害怕、不舒服與痛苦。事後甲女得靠反鎖辦公室門、假裝沒聽到敲門聲、傳訊息找同仁陪同等方式躲避他,即便已考過專科醫師,仍擔心此事發酵影響未來。她後來自行到院外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壬女:陳思原身兼壬女進入婦產部的面試官與部主管身分,藉「指導」名義多次邀約她一起吃飯、爬山、夜跑,並對她唱歌、朗誦情詩。曾在她跟診結束、開門離開診間時,從後方觸摸她的腰部、臀部及大腿;一次以慶功宴為由邀約吃飯時觸摸她大腿;另一次餐敘結束後,趁她站在旁邊不斷伸手觸摸她的臀部。監察院取得的對話錄音中,陳思原坦承把手放在她腿上是「情不自禁」,並承諾以後聚會不會再這樣,還問她能不能坐在他對面以避免再發生;錄音裡他也提到很欣賞她、想繼續指導她的研究、評核會給她第一名,以及自己即將卸任理事長的時間點——顯示他的示好話語與職權評核緊緊綁在一起。
  • 癸女:陳思原要求癸女戴隱形眼鏡、穿短裙、高跟鞋,陪他一起出席醫院間的醫師私下聚會,讓她感覺被物化、不舒服又生氣。111年間他也多次在下班前跑到她的工作場域,要她聽他唱歌,過程中觸碰她的手部和背部,讓她十分不舒服;她為了躲避只好提早離開,他若沒見到人就不斷打電話追問她是否已下班,造成她身心壓力。癸女受訪時也說,不確定是不是因為他是「主任」,才讓大家都不敢說出來,但她很確定自己從沒表現過任何意願。

陳思原的回應與監察院的認定

監察院詢問時,陳思原以「我不記得」、「沒有印象」等語否認所有指控。監察院經比對全案卷證後,認定被害人的指述可信,其中甲女、癸女部分並已經臺大醫院性騷擾申處會於113年4月30日作成調查報告,同年5月1日決議「性騷擾成立」。

彈劾理由(法律適用)

監察院指出,陳思原自81年8月起即任臺大婦產科主治醫師逾30年,婦產科核心業務攸關女性身體自主權,理應比其他科別醫師對性別平等更敏感;106年起兼任婦產部主任後,更應致力營造性別友善工作環境、防治職場性騷擾。他卻反其道而行,利用職場優勢地位製造與被害人單獨相處機會並加以性騷擾,除該當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2項「權勢性騷擾」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謹慎、不得損害名譽信譽)及第7條後段(不得利用職務機會加損害於人)規定,情節重大。

彈劾結果

監察院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本案後續經懲戒法院114年度澄字第21號判決:陳思原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

附註:本彈劾案文之被害人代稱(甲女、壬女、癸女)沿用臺大醫院行政調查時所用代稱;被害人均為成年住院醫師,非兒少案件。本整理為白話摘要,正式引用請以彈劾案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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